(小说格式的剧情)
朴羽夜和欣正在校园里的体育室勘查到底为什么受害者会启动装置篮球里的炮火。
他俩四处看了看体育室的环境,想找出有没有什么不对劲的地方。
[好,我知道了。] 朴羽夜听完电话里的人的一番话后,就挂断。
[怎么了?] 看见朴羽夜的眉头邹在一起,便开口。
[刚才零来电说他们怀疑犯人是受害者——姜柘信的哥哥——姜韦博,可是岩查到的线索却突然显示不是他。可是我们依然保留姜韦博是嫌疑犯的名号。]
他还说,李帆零说他和双榆去探望姜柘信的时候向他套了套口风,却无意间看见姜韦博的表情不自在。
而金逆纹得到的情报则是姜韦博和姜柘信曾经发生过争执,不排除他是要杀他弟弟的嫌疑犯。
[林雷岩和月查到的线索是什么?] 欣想了想,打岔。
[零说岩查到的是篮球队在要练球的时候突然发现体育室里的篮球全被人恶作剧地放了风除了剩下的两颗完好的球,而诡异的是气筒却被人藏了起来。所以球队队员逼不得以才会使用剩下的那两颗球,而两颗球的其中一颗正是被人动过手脚的篮球。] 朴羽夜第一次解释了一大串。
欣陷入沉思,这个教练似乎太奇怪了吧?
[我们来查看这里有什么不对劲吧。] 朴羽夜不是那种跟女生混得很好的人,略显羞涩的说。
欣盯着他的表情三秒,然后扯开一个温暖的笑容:这个家伙,很有趣。
欣啊,你该不会是把他当成调戏的对象了吧?
收起恶趣味的眼神,欣也变得严肃了起来,仔细地打量这个 “诡异” 的体育室。
[你看。] 朴羽夜盯着地上的物体,小心翼翼的拍了拍欣的肩膀。
欣顺着他的目光看去,眼神里透露着严肃!
看来,这次真的是犯人的 “恶作剧” 啊,一个杀人未遂的 “恶作剧”……
迈开步伐上前,压了压放在柜子里的篮球,它们一个个都已经进好风,变成胀鼓鼓的。
数了数柜子上的篮球,欣和朴羽夜便走出了体育室。
临走前,欣回头盯着体育室外走廊上的监视器三秒。
他们去到负责看管体育室的老师桌前,刚巧那位老师正坐在他的座位上。
[老师,请问体育室里的篮球原本有多少颗?] 欣问着这个在喝着咖啡的老师。
[哦,一共有24颗。] 那位男老师爽快地回答。
[谢谢。] 欣和朴羽夜走出办公室,前往侦探社。
回到侦探社,总算人全都到齐了。
他们俩坐下,喘了一口气才把查到的事情告诉我们。
[刚才去体育室侦查时收到了哥的电话后,我们发现那个原先不见的气筒却好好地放在地上一个角落。]
[我们问过老师了,体育室里共有24颗篮球,但刚才篮球却一颗都没少,这不是很奇怪吗?] 欣接上朴羽夜的话。
榆摸摸下巴:[那意思就是那颗被动过手脚的篮球是犯人另外拿去的。]
是的,答案很明显。
欣接过我手上的滑鼠,嘴里却问:[这个电脑可以查到学校所有的监视器吗?]
朴羽夜一愣,想了想才缓缓点头。
欣马上进入那个出于体育室外的走廊上的监视器,翻出了就在案发时间左右的影片。
我们十双眼睛盯着小小的电脑屏幕,差点挤不过来;也差点窒息,因为周围的氧气被我们十个人平分了。
看完了监视影片之后,我们却一致发现不妥也非常可疑的地方。
案发前,姜韦博——姜柘信的哥哥、也是学校的篮球教练带着一个运动型背包进入体育室,他在里面待了好久才出。
案发后,他依旧背着那个运动型背包进入体育室,同样待了许久才出来。
[这个姜韦博的确有嫌疑。] 李帆零快速整理出看完监视影片的结论。
我和欣在电脑里摆弄了一下,我开口:[整理出来了,你们看。]
影片中,姜韦博前后进出的时间被我们剪出来,经过电脑的对比,发现里面的时间近乎一致。
[学校共有24颗篮球,一颗篮球的标准重量是470-500公克,而直径为24.6厘米。一颗篮球的体积是7797.9立方厘米,而24颗篮球的话就是187,149.6立方厘米。如果要放完或是灌进23颗篮球的风绝对费时至少两个小时,而且更刚巧的是姜韦博的这两段时间刚好符合。] 欣说。
[诶,不是24颗篮球吗?你怎么少说一颗?] 金逆纹金刚摸不着头脑。
我们非常有默契的翻了个白眼:[你是白痴啊?案发时除了那颗动过手脚的球之外,不是还有一颗球是完好的嘛!]
他点头,憨笑。
忽略掉放掉篮球里的风的时间,因为那活儿比较快,不费时多少;反而需要注意的是为23颗篮球灌风,利用那种老掉牙的气筒是需要人力。
所以一下子是不可能灌完23颗球的风,再说姜韦博的脚有点不便,所以耗时当然比一般人更慢。
我们大家争满意自己的推理之时,确实令人心神放松的时刻。
“砰!”
非常响亮的声响……
我们十人无法多想,直接冲往发出声响的地点——体育室。
刚到现场,就看见姜韦博跌坐在地上,眼前是又白又厚的烟。
莫非……他遭到别人的攻击?
他不是犯人吗?
种种的疑问漂浮在我们的脑海里。
随后赶到的老师们把他送往学校的保健室,庆幸他并没受到重伤。
我们用手扫了扫眼前熏人的白烟,在前方不远处的柜子上发现了一张字条。
动作怎么那么慢?再不来抓我,我就要继续伤害别人咯。-死神
刺眼的鲜红色字体映入眼眸,上面的句子却看得我们怒火攻心!
可恶!
你这个 “死神” 是要挑衅我们吗?
别想自认为自己拥有伤害或杀人的权利,你要知道。
你、不、配!
也不曾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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